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和省残联、省税务局征管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市2024年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以下简称“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宿城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宿城区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宿城区残联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部属、省属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向纳税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 2024年3月11日—2024年4月30日 用人单位自行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 http://www.jszwfw.gov.cn/ 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在线办理。 窗口办理: 无法完成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携带年审资料到纳税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江苏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窗口办理: 1. 用人单位已安置的从业残疾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2. 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用人合同原件(含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残疾职工提供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合同原件(含2023年); 3. 从业残疾人员2023年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 4. 用人单位2023年发放残疾人工资相关原始记录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5. 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原件; 6. 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参照现场办理资料)。 2. 用人单位在2024年10月31日前未申报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3. 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4. 未在集中年审时间内(4月30日前)申报的用人单位,不得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税务局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 12366 84380869 沭阳县 88321675 泗洪县 80617038 宿豫区 84465868 宿城区 84380535 市经济开发区 88850061 残联咨询电话: 市残联 84357815 沭阳县 80906601 泗阳县 80703579 泗洪县 86271669 宿豫区 84285887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1日
泗阳县 85211661